一、药品研发机构、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,是否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? 二、持有人能否获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? 三、持有人如何在流通环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体系? 四、对于试点品种的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,持有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? 五、对于研发机构、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公司以及高等院校二级单位等申请成为持有人的,对其资质是否有何细化要求? 六、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? 七、特殊情况下,是否允许上市许可申请人(持有人)为多个主体? 八、含特殊药品的普通复方制剂,相应特殊药品的立项申报由申请人(持有人)申报,还是由受托生产企业申报? 九、已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是否属于试点药品范围? 十、《试点方案》中“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”相应的批准日期具体是指? 十一、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金额是否有具体要求?是否可以细化具体政策要求? 十二、药品研发机构、科研人员申报原料药并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,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? 十三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试点品种的担保人? 十四、后续是否会进一步明确细化试点品种的申报资料要求? 十五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单位有何资质要求? 十六、GMP认证后置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开,如新建车间、新建企业等? 十七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外? 十八、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,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能否与GMP检查合二为一? 十九、拟申请参加试点的新药,注册申请人可否为多个,是否核发《新药证书》?《新药证书》是否可以由多个主体持有? 二十、原料药生产线或者整剂型生产线搬迁是否属于整体搬迁的情形? 二十一、当申请人(持有人)同时委托多个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个试点品种时,不同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,是否核发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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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药品研发机构、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,是否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? 二、持有人能否获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? 三、持有人如何在流通环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体系? 四、对于试点品种的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,持有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? 五、对于研发机构、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公司以及高等院校二级单位等申请成为持有人的,对其资质是否有何细化要求? 六、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? 七、特殊情况下,是否允许上市许可申请人(持有人)为多个主体? 八、含特殊药品的普通复方制剂,相应特殊药品的立项申报由申请人(持有人)申报,还是由受托生产企业申报? 九、已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是否属于试点药品范围? 十、《试点方案》中“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”相应的批准日期具体是指? 十一、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金额是否有具体要求?是否可以细化具体政策要求? 十二、药品研发机构、科研人员申报原料药并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,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? 十三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试点品种的担保人? 十四、后续是否会进一步明确细化试点品种的申报资料要求? 十五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单位有何资质要求? 十六、GMP认证后置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开,如新建车间、新建企业等? 十七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外? 十八、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,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能否与GMP检查合二为一? 十九、拟申请参加试点的新药,注册申请人可否为多个,是否核发《新药证书》?《新药证书》是否可以由多个主体持有? 二十、原料药生产线或者整剂型生产线搬迁是否属于整体搬迁的情形? 二十一、当申请人(持有人)同时委托多个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个试点品种时,不同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,是否核发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? |